贾跃亭破产重组之“精明” 及中国债权人之艰难选择
- 2019-10-27 8: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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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4日,贾跃亭在美国提交了基于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破产申请。第11章破产申请的主要目的是进行破产重组,与第7章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区别很大。贾跃亭的破产服务机构公布了相关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说明》以及《重组方案》。再结合破产申请之前甘薇的离婚申请,可以窥见贾跃亭老辣的操作手法。
一、贾跃亭的债务及资产情况(单位:美元)
资产的主要部分为非上市公司股份,其价值如下(单位:美元):
从整体上看,贾跃亭负债37.7亿美元,资产仅为14.2亿美元,且资产中的大部分为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估值并不公允),故贾跃亭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其申请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注:标黑部分为此次破产重组财产)
贾跃亭的债务主要分两部分:1.真正的个人债务为 632,587,273.46美元;2.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债务3,113,109,842.24美元。
债务中,有担保部分共24笔,主要涉及长江证券、工商银行、民生信托、光大兴隆信托、国泰君安证券、华福证券、华融证券、华兴国际信托、东方证券、平安银行、平安证券、上海懒财、上海启程月明、西部证券、武汉信贷等。对于有担保的债务,也存在担保物(如乐视股票)价值降低、不能覆盖债务的风险。
无担保非优先债务共79笔,前十大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人如下(单位:美元):
二、贾跃亭的重组计划
根据《重组方案》,其细节如下:
1.贾跃亭将其所有中国境外财产放入一个美国信托,信托在法拉第公司股票上市后进行分配;
2.放入信托的贾跃亭的财产包括:1)100% West Coast LLC的股份; 2)Smart King Ltd. 147,058,823股股票。
贾跃亭披露的法拉第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从上图可见,West Coast LLC及Smart King Ltd.主要对应法拉第的权益。贾跃亭在重组方案中用大篇幅叙述了法拉第的宏伟商业计划,向债权人表明:1. 法拉第的业务很有前途;2.现在是法拉第融资的关键阶段;3法拉第上市后通过信托向债权人分配利益;4.如果重组不成,法拉第事业被强制出售,将极大减少债权人受偿的可能性。
3.重组方案通过方式:
1)无需法院参与的自愿重组(Consensual Restructuring) 应得到90%债权本金以上通过;
2)如果达不到自愿重组的标准,但有2/3以上受影响的债权金额或1/2以上受影响的债权人通过,且经法院认可,也可以实施法院组织下的重组(Prepackaged Plan ,方式和效果与Consensual Restructuring差不多)。
4.重组方案通过的后果
参与的债权人取得信托利益,视为对债务的清偿。所有债权人不得就债务采取任何追偿行为,解除相关追偿措施。贾跃亭得以从债务中解脱,而且相关债务的共同债务人(如甘薇)也得以解脱。
5.重组方案未通过的后果
贾跃亭多次表明,希望各债权人同意重组方案,如重组方案未能通过,贾跃亭可能申请第7章下的破产,到时其名下所有资产均会被法院处理,而法院的处理方式不能体现这些资产(尤其是法拉第事业)的真正价值。
6.重组方案中的伏笔
1)激励计划
重组方案通过后,法拉第为了激励高管(包括贾跃亭)可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该激励计划将稀释法拉第目前的股权份额。贾跃亭依据该激励计划取得的权益是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重组方案约束。
2)重组的财产范围
重组财产只包括中国境外财产,其原因:(1)合法性上,美国信托不能放入中国财产;(2)更重要的是,如果中国境内有担保的债权人同意且重组方案通过,相应的资产可能被解除限制措施,而重新成为贾跃亭等的合法无负担财产。
三、中国债权人的艰难选择
在贾跃亭申请破产重组前,中国债权人可以在中国主张权利,取得生效裁决后,在中国申请执行,或可以去美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甚至也可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若贾跃亭的破产重组计划得以通过,所有债权人均不得在美国再向贾跃亭主张权利,中国债权人取得的有效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均不得在美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故至少贾跃亭将在美国取得“自由身”。
破产重组的法律后果在客观上逼迫中国债权人进行选择。如果同意重组,则债权人在中国、美国均不得再向贾跃亭主张债权,只能寄希望于法拉第电动车事业能成功上市,以此从信托中分享利益。这听起来有点像第二次“让我们为梦想窒息”。如果不同意重组,中国债权人可以继续在中国范围内主张权利,毕竟美国的破产程序并不会得到中国的司法认可。对于有担保(抵押、质押)的中国债权人,贾跃亭的破产重组并不会影响他们的担保利益;对于无担保的中国债权人,很明显贾跃亭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财产已经不可能提供任何清偿,只能寄希望于贾跃亭在美国的法拉第资产。如不同意重组,则连“为梦想窒息”的可能性也没有了。
从《资产负债说明》可知,贾跃亭的很多主要债权人既有担保债权,也有无担保债权,且这些债权人很多已经在国内采取司法措施、控制担保物,如果他们申请参与重组计划,要不要停止、解除已经采取的司法措施?若以放弃目前可以得到的利益来换取法拉第以后上市受偿的可能性,比单纯的无担保债权人面临更复杂的考虑因素。
四、离婚之妙
《资产负债说明》显示,甘薇于2019年10月11日在成都提起离婚诉讼。美国破产重组与中国技术性离婚结合正是贾跃亭手法精妙之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及甘薇、贾跃亭签署的一系列债务文件,甘薇作为共同债务人,涉及债权共16笔,金额1,037,175,740.76美元。对于这些债务,贾跃亭在破产重组方案中特地说明“同意重组方案,意味着对贾跃亭、甘薇等放弃追索权利”,故如果重组方案通过,则甘薇对于婚姻共同债务无需偿还。技术性离婚后则甘薇无需承担离婚以后贾跃亭的任何债务,故美国破产重组与离婚也将使甘薇取得“自由身”。
说是技术性离婚,是因为贾跃亭在《资产负债说明》里披露:1.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贾跃亭给了甘薇共51万美元,做家庭开销。2.每月7万多美元的收入大部分也被用做家庭生活支出。这么周道的安排一点看不出“感情确已破裂”。
五、几点分析
1. 贾跃亭会不会回国?
在彻底清偿国内债务之前,贾跃亭回国的可能性不大。贾跃亭美国破产的操作只能保证他在美国不再受债务侵扰,不参与破产重组的中国债权人还可在中国境内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债权,故贾跃亭在中国仍然要偿付债务。
2. 贾跃亭有没有设立不可撤销信托?
不可撤销信托是设立人在设立信托后不能再撤销信托、取回信托财产的一种信托。一般来说,不可撤销信托被认为有真正的隔离债务、税务风险功能。
贾跃亭在《资产负债说明》中披露,其在破产申请前十年内,未向自己设立的信托或类似机构(资产保护机制)转让财产。
况且,在设立信托之前,受托人要对设立人的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如发现设立人有侵犯债权人嫌疑的,受托人不会接受设立人的委托;即便是设立人隐瞒了财务情况进而设立信托,这样的信托也是违法、无效的,向信托转让财产的行为也是无效的,美国有很多这样的案例。
从贾跃亭在2016年高位质押乐视股票,到败走美国,几番融资,到如今的破产、离婚,我们只能感叹贾跃亭精明、老辣,但还真挑不出他明显的违法之处。
3.此案对于企业家风险隔离的启示
企业家应该在风险没有显现的时候,利用各种合法的制度工具、金融工具进行风险隔离操作,如,贾跃亭可以在乐视上市初期,还未负担担保义务之前,在境外设立不可撤销信托,并且实际交付信托资产(现金、保险、股票等),这样的操作可以较为合法的剥离出安全资产,信托财产不会受到贾跃亭本人债务的影响。很多境外上市的企业家,在公司上市之前,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至信托持有,就是基于这种风险隔离的考虑。
作者:田小皖 来源:界面
本文作者田小皖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信托和财产规划师协会 STEP(Society of Trust & Estate Planning)Affiliate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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